我們常說,把錢借給別人,是因為對那個人很信任。
可是有些欠債人偏偏就喜歡透支這份信任,只要錢一拿到手,就絕口不提還錢的事。
借錢的時候是孫子,等要還錢的時候,馬上就變為大爺。
但是,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,以下3種欠債人依然還想繼續當“大爺”,那麼就等著坐牢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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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要坐牢
注意,這項罪名成立是有條件的,即對法院的判決、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。
也就是說欠債人明明有錢,但是他就是不還,而且對於法院的判決書不予理睬,遇上這種油鹽不進的人,那麼就只有強制執行外加坐牢。
根據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,對人民法院的判決、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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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暴力威脅債主要坐牢
有些欠債人可能是平常大爺當久了,既然還想通過暴力威脅債主的手段來躲避還錢的事實。
比如說,當債主向法院上訴,欠債人受到傳票後,馬上就找到債主進行理論甚至是動手,不知道情況的圍觀群眾,還會以後欠債人是“債主”。
可是這樣做,終究是要付出法律代價的!
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,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犯前款罪,致人重傷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規定的,依照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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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“借錢不還型”詐騙要坐牢
比如某些多年不見的同學或者朋友,突然有一天聯繫到你,說有一個好項目很賺錢但是手上缺少資金,希望向你借錢,到時候以分紅為誘惑。
結果你左等右等,最後才發現自己陷入了一個騙局,跟你一樣受騙的還有很多人。
借貸式詐騙,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,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,通過借貸的形式,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。
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,犯本罪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