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的兒童節是在民國二十年(1931年),由中華慈幼協會所發起,建議政府定四月四日為兒童節,經過核准後,公布實施。
有人說,政府為顧及兒童節當天放假的兒童,應該有父母陪伴,便將三月八日的婦女節與兒童節合併,成為婦幼節,日期則採用四月四日。但事實並不然,中華民國根本沒有婦幼節這個節日。
根據現行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規定,婦女節在三月八日,兒童節在四月四日,均不放假,由有關機關、團體、學校舉行慶祝活動,並無所謂「婦幼節」的名稱。
內政部在民國八十年(1991年)二月一日修正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,把婦女節及兒童節的放假合併在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全國放假一天,以解決放假方式的爭議,並與民族掃墓節成為連續假期,便利民眾返鄉掃墓祭祖及安排休憩旅遊,但婦女節及兒童節仍屬不同節日,並無所謂「婦幼節」的名稱。
民國九十年(2001年)起,為配合公務人員週休二日的實施,使全年總放假日數合理化,現行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已取消放假的規定,而婦女節與兒童節仍可分別在三月八日及四月四日由有關機關、團體、學校集會慶祝,以尊重婦女節與兒童節特有的社會教育意義。
2009年11月4日,內政部召集跨部會會議,決議在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」將兒童節列為國定假日,婦女節未規劃放假。
2010年5月20日,行政院通過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》草案,增訂兒童節全國放假一天,並增列民俗節日(除夕、春節、端午、中秋)適逢周二或周四,其前、後一天上班日調整放假,但須擇日補行上班,因此未來除夕及春節連假最少可放六天,最多九天,2011年的總放假日達一百一十五天。經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後,從2011年起實施。
Happy Children’s Day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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